再审申请人丹阳市龙*******(以下简称龙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锦州市北******(以下简称电炉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鑫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现变更为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一审全部诉请;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用及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1、二审法院没有依法对已生效的管辖裁定进行审查,程序违法2、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未予发回重审程序违法首先,一审法院没有向再审申请人送达证据副本及进行证据交换再审申请人曾索要证据副本,后书记员以微信形式送到了涉案买卖合同一份,并告知没有其他证据开庭时,被申请人提供的八组证据中,涉案买卖合同为交换的证据,其他是当庭要求质证的证据其次,一审将未经质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020年11月20日开庭审理,证据材料中第五组证据为...(本文书还有4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