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诉被告高**、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10月14日、2021年3月9日及202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告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高**、王**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原告苏**的委托诉讼。-2-
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第三次开庭审理时,原告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告高**、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高**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合计100000元;2.被告王**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后在第二次庭审中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为:医疗费23605.83元,误工费40834.8元(151.24元/天×270天...(本文书还有3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