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滁州市徽***********(以下简称城投公司)、第三人安徽省徽*************(以下简称创元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
蔡*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31836.74元,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以331836.74元为基数,暂自2017年9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9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徽商.公园壹号多层样板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第三人承包被告开发的位于滁州市南谯区××路××号××号××层××××室样板房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78万元(图纸内容一次性包死,暂定主材价双方认质认价按实调整),隐蔽工程完成,其他主材进场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工程决算审计后,支付至决算审计价的95%,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支付。2014年5月...(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