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安装******(以下简称某某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及原审第三人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惠**,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安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事实与理由:王**代位权行使条件尚未成就。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且自身没有清偿能力,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本案中某某公司并未怠于行使权利,某某公司与某某安装公司于2024年1月办理最终结算定案,结算后某某公司一直主张债权,某某安装公司也向某某公司支付过款项,...(本文书还有2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