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市吉*******(以下简称“吉平公司”)与被告四川泰发**********(以下简称“泰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冰、叶**,被告泰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吉平公司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泰发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20492.2元及违约金(以220492.2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泰发公司向原告支付保函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本文书还有1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