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李**、王**、偃师市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如下:被告偃师市岳*******、李**、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偿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0元,保全申请费1195元、保险费540元,共计3125元,由被告偃师市岳*******、李**、王**负担。因李**、王**、偃师市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0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分别于2021年05月19日、2021年6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本文书还有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