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某某物流**、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未查明王**和某某物流**之间是雇佣关系,2024年3月25日王**入职某某物流**,职务是司机,王**是某某物流**的雇佣人员,根据法律规定职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承担,原审判令王**承担赔偿责任错误。(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本案原审判决。提交受损车辆及公司门头照片打印件三页、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一份、工资表照片打印件两页、微信聊天记录两张、微信转账记录三张、投诉申请、撤诉申请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王**在某某物流**上过班,其与某某物流**...(本文书还有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