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诉被告甘肃省疏***********(以下简称疏勒河中心)、甘肃省疏******************(以下简称花海管理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疏勒河中心、花海管理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花海管理处对玉门市老君庙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66184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判令被告疏勒河中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两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玉门老君庙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门老君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花海管理处。2015年7月,袁**与花海管理处就玉门老君庙公司整体出让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为保证转让合同的履行,花海管理处于2017年7月24日给袁**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双方签订的公司售让合同承担玉门老君庙公司的一切无限连带责任,原告袁**遂于同年7月25日与玉门老君庙公司签订公司售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于7月30日分两笔将10000000元转让款汇入玉门老君庙公司指定账户,同时原告亦接管了玉门老君庙公司。但玉门老君庙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履...(本文书还有5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