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男,1998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上诉人成都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市人民法院(2024)川01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某甲公司因财务人员的计算错误和疏忽导致在结算中漏算了104,735.5元,某甲公司发现错误后立即向某乙公司发送了《情况说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某乙公司2024年2月23日收到某甲公司《情况说明》时,某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生效;第二,某乙公司不存在信赖利益受损,是某乙公司试图以2024年2月8日的说明逃避应给付的债务,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财务出现的计算错误是明知的,即便某甲公司对尚欠货款会让步,但也不可能有诉争金额如此大的让步;第三,某甲公司不仅向某乙公司送到了《情况说明》,还在某乙公司不予回复后立即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再次明确了某乙公司尚欠某甲公司的货款金额为104,735.5元,某甲公司的起诉也再次明确了其真实意思;第四,本案中,某甲公司存在的不是重大误解,而是...(本文书还有5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