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y因与被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y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向y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8,583.52元。事实和理由:首先,y入职某**以来,一直有能力胜任工作,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某**对y的绩效考评结果一直达到预期目标,且每一年部门主管对y的整体评价均为非常满意。出于对y工作能力的认可,某**多次对y进行加薪。某**提出的招聘岗位要求、培训记录、代理记账合同等证据并不能证明y不能胜任工作。某**发给y的解除通知中所述理由并不成立,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未区分本国劳动者和外国劳动者,并未将外国人排除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之外。y与某**明确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本文书还有3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