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河南龙泰********(以下简称龙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龙泰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4月20日,被告中标了正阳县油坊店乡卫生院病房楼建设工程项目后,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告包工包料承包该项目的施工,工程款扣除2%的管理费后按约定进度支付给原告,最终数额以县财政部门决算为准等等。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施工,并于2017年顺利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又通过了决算,决算价为1426417.4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扣除管理费和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外,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30441...(本文书还有1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