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张**偿付原告李**借款42000元及利息(其中30000元自2020年9月7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12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张**支付原告李**违约金(自2021年9月7日按2000元/月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张**偿付原告李**借款42000元及利息(其中30000元自2020年9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12000元自起诉...(本文书还有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