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男,1999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上诉人候**因与被上诉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21)冀04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侯丽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高*偿还被上诉人候**借款64738.58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原告借款利息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有录音可以证明本案款项系借款,微信转账28250元和支付宝转账29800元一审已经认定。关于一审未认定的支付宝转账6688.58元系被上诉人高*指定账户,以上均系高*借款。上诉人主张借款64738.5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候...(本文书还有2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