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苗**因与被上诉人郑**及原审被告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21)冀04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依法该上诉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即不承担一般清偿责任;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的担保责任已经全部解除,不再承担担保人责任。2019年12月31日,苗**与郑**经过充分协商,郑**同意苗**给其3万元,郑**免除上诉人所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即车贷80800元,以及借款125000元的担保责任。在此情况下上诉人给付郑**3万元。郑**向上诉人出具证明:“从今以后郑*华和苗**车贷一事经济纠纷一事与担保人苗**没有任何关系,收到车贷现金三万元整(30000元)。特此证明。郑**。见证人:李*。2019.***.31号”。显然,该证明条是苗**对郑*华与苗**的80800元车贷一事以及125000元借款经济纠纷一事中,苗**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全部解除,上诉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郑**与苗**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车贷和借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相应也存在两个担保关系,一个是车贷担保,一个是借款担保。因此...(本文书还有5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