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诉被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7000元人民币;2、请求判令被告依一年lpr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2月17日至实际还清之日至的借款利息(以77000元本金为基数);3、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日,原、被告在旅游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美元,折合人民币77000元,承诺回国偿还。回国后,被告反复拖延,并承诺一并归还借款利息。至2021年3月,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另补充,被告于2021年8月19日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500...(本文书还有1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