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诉被告孙**、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孙**、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车损90505元、鉴定费4200元,合计947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6日,林**(系车主原告段**姐夫)驾驶辽a×××**在304线大兴加油站附近由西向东直行,被告(驾驶人孙**)驾驶辽a×××**大货车,从加油站(右侧)出来,与我方车辆发生碰撞,车辆受损,无人受伤,经××××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由孙**负全责,林**无责。案涉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投保商业险,故被告应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本文书还有20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