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于2022年11月16日对上诉人谭*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钟**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余**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谭*赔偿钟**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事实与理由:1.钟**的伤残后果,并非是纠纷中谭*侵权导致,不是谭*打了钟**头部两拳造成,而是其自身高血压在饮酒和情绪激动诱发的情况下导致脑出血造成的。谭*离开后,钟**一直叫嚣要找谭*讨说法,情绪激动,走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步行街时呕吐后晕倒,周*翔打120电话送到石柱县医院治疗。病历记载:患者因“突发右侧肢体无力伴吐词不清1+小时”于2020年9月26日入院,患者陪伴诉入院前1+小时,患者与人发生纠纷后约10多分钟后,突感右侧肢体无力伴吐词不清。经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钟**脑出血与自身高血压病、饮酒、情绪激动均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自身高血病为主要原因,饮酒、情绪激动为诱发因素。”故钟**的伤残后果,不是谭*与钟**发生口角、抓打、谭*打了钟**头部两拳造成的。2.一审认定谭*在纠纷中有过错,忽视了钟**伤残后果不是...(本文书还有5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