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罗**向原告刘*偿还借款20万元及约定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及保全费等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并不认识。被告罗**和原告的哥哥认识,系朋友。2015年元月,被告因与他人某某宾馆提出向原告的哥哥借钱,因哥哥没有钱,就问原告是否愿意外借,并说年息2分。原告考虑是哥哥的朋友,非常放心,就同意了。2015年1月14日,原告经哥哥的手借给被告现金20万元,约定年息2分,一年一结息,年初结息,被告亲笔写有借条,被告实得现金16...(本文书还有1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