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李**、中国某某**************(下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3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某某保险公司支付误工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以上合计127966元;2.被某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李**连带承担。诉讼中,胡**撤回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仅请求赔偿误工费1...(本文书还有2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