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称邮政银行)诉被告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宗*于2020年10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2.被告宗*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83466.39元、支付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7391.69元,共计190858.08元[利息(含罚息、复利)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之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贷款清偿之日止];3.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宗*提...(本文书还有1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