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网西藏************(以下简称拉萨供电**)、青海捷利********(以下简称青海捷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拉萨供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旺多吉、边*,青海捷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拉萨供电**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改判支持青海捷利公司向拉萨供电**退还工程款67,755元;2.本案诉讼费由青海捷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工程款应当按照中标合同价款结算存在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采取总价与单价承包相结合承包方式,因此工程款应当按照双方结算情况确认。在结算时,拉萨供电**发现其向青海捷利公司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11.5.4明确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与发包人清算甲供工程物资,对应退还发包人的剩余工程物资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已经发现应退未退的,从承包人的自得价扣回...(本文书还有4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