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飞虎雄鹰(北京)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虎雄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虎雄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驳回刘*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刘*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支持刘*解除《飞行器购机协议》(下称“《购机协议》”)并判令飞虎雄鹰公司返还购机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本文书还有11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