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临邑县众*********(以下简称“众诚公司”)、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众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赔偿原告医药费47681.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误工费39300元、护理费17415元、残疾赔偿金188264元、营养费375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800元、残疾辅助器具68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496.6元、二次手术费11000元,以上费用共计338393.21元,被告临邑县众*********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0日原告受李...(本文书还有2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