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陈**与被告陈**、陈**、陈**、王**、陈**、叶*、陈*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邢*、王*为本案第三人,于202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陈**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陆**,被告陈**、陈**,被告陈**、叶*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何**,被告王**、陈**、陈*,第三人邢**第三人王*之法定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对上海市杨*区xx路**弄xx号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依法进行析产、分割。其中,两原告每人分得1,445,972.02元,被告王**、陈**共分得1,445,972.02元,被告陈**、被告陈*共分得1,445,972.02元,被告陈**、被告叶*共分得1,445,972.02元,被告陈**除分得1,44...(本文书还有2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