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昌吉市康******(以下简称康德生猪屠宰厂)与被告新疆祝成********(以下简称祝成生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德生猪屠宰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成生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德生猪屠宰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88,686.5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64,797元(以1,488,686.54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4...(本文书还有10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