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与被告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非婚生子(吉某某丙富、现年7岁)由原告抚养,跟随原告生活,判决由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给原告吉**,抚养非婚生子吉某某丙富至十八周*。(抚养费自2018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吉某某丙富年满18周*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险保全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确立恋爱关系,后被告父母向原告父母坐地起价要20万彩礼,原告按被告要求答应给付被告20万元彩礼,于2016年10月份,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然后原告先给付被告彩礼78000元,剩余122000元彩礼双方通过口头约定慢慢给付被告。××××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生育了非婚生子吉某某丙富,吉某...(本文书还有1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