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莞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被告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4)粤19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某公司向李**返还订金90000元;并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7日起依照lpr标准上浮50%(即年利率5.325%)支付逾期损失至上述订金返还之日止;2.蒋**对上述某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蒋**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限东莞市某**********...(本文书还有2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