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臧*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代定梅于2022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代理人许**,被告臧*及其代理人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媒人是被告贵州省威宁县的老乡夏明艳。2021年1月5日,原告及其父亲到被告所在地威宁县城,原、被告见面后,感觉良好,建立了恋爱关系。2021年1月8日,原告父亲及原告向被告提亲,一次性给被告彩礼130000.00元,并于当日给被告母亲3798.00元用于购买手机,建立了婚约。之后,原、被告通过微信、电话联络,期间原告为了能达成结婚目的,多次给被告转款,2021年1月11日500.00元(200.00元+300.00元)、2021年1月18日500.00元、2021年3月15日3000.00元、2021年4月28日1500.00元、2021年5月13日200.00元、2021年5月20日2000.00元、2021年5月26日5...(本文书还有2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