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被告人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本文书还有39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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