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男,1972年4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女,1975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覃**因与被上诉人童**、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鄂05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覃**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童**、龚**赔偿覃**各项损失222452.23元;2.童**、龚**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不公正。1.童**雇请人砍柴,实质上存在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经查童**系个体经营户,2020年8月21日注册登记,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所砍烧柴,一方面系用于家庭生活所需,其多余的烧柴作为商品卖给了买受人。2.童**作为接受劳务者,负有组织、指挥、监督和风险防控责任,对其所雇请覃**等人进行的砍柴活动应尽到提示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义务。但是童**没有提供绳索挂钩,也没有对砍柴的地方提出任何警示提醒,也没有到过安排覃**砍柴的地点。3.覃**作为劳务的提供者,无论是承担责任和经济地位都是属于弱势群体,在雇佣活动中都是受到雇主的控制、监督和管理。本案覃**受伤的...(本文书还有5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