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辩称,一、涉案合同属于格式条款、霸道条款。建德公司并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建德公司、阳光壹佰公司以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招商,在合同中并未提及关于建德公司的任何字眼,签字后招商人员以合同需拿回总部备案为由收走,经林**催讨后才将合同归还给林**,但该合同签字的相对方是建德公司。该合同系格式条款,条款均限制了林**的合法权益,却大力保障了阳光壹佰公司和建德公司的权益。建德公司、阳光壹佰公司没有对条款内容尽到完全释明义务。从合同条款中,可以证实承租人逾期未交或延后交均面临滞纳金,同时还约定了对承租人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反观建德公司的违约条款则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加重林**合同责任的部分不应当成为合同的内容。二、建德公司违约导致林**损失惨重。(1)林**基于对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运营的信赖,以及基于对招商宣传与大润发、孩子王、壹品健身、九州森美国际影城、肯德基等六大主力店品牌影响力的考虑,才决定签订租赁合同,当时建德公司宣称六大主力店已经签约入驻,实际并未全部入驻。人流量也并未达到承诺的超高人流量。建德公司更是在2020年12月25日对整个商场进行全面断水断电,导致商户无法正常经营。现因建德公司的前述违约行为,导致林**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林**认为建德公司在向林**发出要约时,林**承诺后,双方就应按合意履行义务,但建德公司并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2)该商场的物业管理以及商业运营管理并非是合同约定的莆田阳光100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而后交纳物业费开具的收据又为莆田阳光************,在2020年12月向林**催缴物业费的又是建德公司。2020年12...(本文书还有6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