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黎**因与被上诉人王**、张**、重庆一嗨********(以下简称一嗨公司)、安盛天平*************(以下简称安盛保险)及原审被告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2021)藏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党**,被上诉人王**、张**,被上诉人安盛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一嗨公司、原审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黎**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2021)藏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依据《一嗨租赁合同专用条款》,黎**已购买该合同项下的高级补充保障,且保险限额为50万元。黎**自始认为一嗨公司已购买了相应保险,故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便一嗨公司并未购买相应保险,也系其自身过失,在黎**已向一嗨公司支付相应保险款项后,一嗨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自行承担赔偿责任。黎**即便需要承担责任,也只需承担超过50万元部分的赔偿责任。二、一审法院认定证据及赔偿金额错误。1.关于护理费15,000元、营养费5000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王**、张**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仅能体现护理期为150日、二人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但并无证据证明相关费用实际产生,故一审法院认定错误。2.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根据王**、张**提交的证据,...(本文书还有6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