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诉前调解未果后于2024年5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7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284.59元(按照双方约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暂计算至2023年9月15日)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92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20年4月25日起,被告因资金周*困难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以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支**转账、支**红包、现金等方式陆续向被告转款17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20年10月31日至2022年10月31日,于2022年10月31日前付清,如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本文书还有3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