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民法院(2023)渝024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上诉人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23)渝0240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并驳回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登记在谭**名下,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现为万安街道)万寿大道127号畔山华府**幢**楼x号的房屋系陈*与谭某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这一事实。基于陈*的文化水平有限,未另外与谭**签订借名买房协议也属于情理之中。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谭**名下,但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是由陈*、谭某琼双方居住,离婚后也是由陈*及陈*、谭某琼婚生子女以及陈*父母居住。且按照常理,如果该房屋系谭**所有,陈*与谭**之女离婚后,谭**没有理由继续让陈*居住7...(本文书还有3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