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375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9月左右原告给被告在中铁二十二局昆楚高速公路昆楚项目部第四分部(中村乡棠海村委会棠海村)进行彩钢瓦施工,2018年2月7日经与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8758元,并写下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先后给付原告1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不按约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本文书还有1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