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上诉提出:其主观恶性小,且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一审法院对两被告人的量刑没有区别对待,显失公平,原判决的鉴定意见未剔除旧件回收价格,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本院对其判处缓刑。
其辩护人邓**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林**提出的意见相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查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在原审法院庭审时已当庭公开出示,并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审判决所列举的证据予以采信。
对于上诉人徐*、林**及辩护人分别请求对徐*、林**判处缓刑等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现有证据证实,上诉人徐*、林**因纠纷而故意采取毁坏他人财物的方式,导致被害人彭*的车辆发动机损坏,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本文书还有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