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庞**、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庞**、庞**共同支付土地补偿款900元给曾**;2.庞**、庞**共同支付石头款650元给曾**;3.庞**、庞**共同支付利息3487.5元(该利息以上述两项欠款即15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的标准,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给曾**;4.本案诉讼费用由庞**、庞**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位于阳春市**镇**村委**村土址背约200平方米的土地(东与屋坪生产队地相邻,南与曾**、庞**、庞荣樟相邻,北至村大路,西与庞荣梯相邻,西北与庞扬灿相邻)为屋源生产队于1971年分配给曾**的旱地,当时没有办理土地证。90年代,庞**、庞**的父亲庞*芝与曾**协商一致,约定曾**将上述土地的140平方米土地(3号地)的使用权以1000元的价款转让给庞*芝。但庞*芝建造楼房占用了曾**的土地面积共170平方米,比约定的面积...(本文书还有44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