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爱得乐芳帅空压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鑫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今麦郎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得乐芳帅空压机设备(昆山)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鑫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第三人今麦郎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得乐芳帅空压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3,490,9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即以3,490,95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为144,481.6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存在长期交易关系,由被告作为最终用户(即第三人)的联系方,向原告采购空压机设备,并由原告交付至第三人各关联公司。交付完成后,原告向被告开具货款等额发票,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19年2月,原告与被告就13套空压机设备(以下简称“标的物”)之交易协商一致,货款共计15,287,800元。原告根据被...(本文书还有4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