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于**拨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作案工具水果刀已被依法扣押。
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于**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孙*经济损失共计250000元整,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文书还有34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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