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5日,东升公司、海林铁建办、海林市自****共同签订了《新建哈尔滨至牡丹江铁路客运专线(海**)工程项目土地复垦施工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东升公司为工程承包方,海林市自****为发包方,海林铁建办为工程款给付义务方。根据合同第四条规定,本工程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肆佰叁拾玖万伍仟捌佰叁拾捌元捌角伍分(¥4395838.85元);当单项工程量增减30%时,合同总价不做调整,单项工程量增减超过30%时,对超出的部分根据相应定额。
重新组价,调整合同总价。东升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了全部工程,并经峻工验收合同。现因部分单项工程工程量增加,且增加量达百分之九十五,根据合同第四条工程价款调整方式的约定,海林铁建办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调整合同总价后的价款给付原告。新增工程量及相应价款已由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完成,根据该份评估报告,东升公司新增工程量及海林铁建办应给付工程价款已明确确定,应另行给付的工程款为人民币369,800元,现海林市自****已明确确认...(本文书还有3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