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6月7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未付租金113921.76元(含车辆留购价200元),并以113921.76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给付原告罚息,自2024年9月10日至给付之日止(截止到2024年11月10日利息为1142.2元),扣除被告在原告处剩余保证金1042.36元,诉讼请求为114021.6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支付违约金22784.35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25784.35元,第二项至第三项诉讼请求为139805.95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7日,原、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本文书还有4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