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许**、林**偿还借款1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事实与理由:许**与林**系夫妻关系。在许**、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6年11月23日,以许**的名义向林**借款1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有许**与林**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林**通过银行转账给许**10000元的清单为凭。后经林**催讨,许**至今不予归还。上述借款属许**与林**夫妻共同债务,许**与林**应共同偿还。
许**、林**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文书还有1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