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悟某(广*)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某公司无需支付孟*医疗费22027.5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2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50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21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857.6元、伙食补助费500元;3.孟*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孟*曾向广*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某公司与孟*2022年11月3日至2022年11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广*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孟*的仲裁请求,因此孟*不是某公司的职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孟*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的情形,广*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孟*属于工伤适用法律错误。且各项证据也表明孟*不是在某公司装修房屋所在地受伤,因此孟*所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工伤,对此,某公司已提起行政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孟*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在行政诉讼审结之前,不应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作为孟*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的法律依据,因此,某公司无...(本文书还有5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