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于**、黄**承揽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于**、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于**给付工程款68109元及利息(以6810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黄**对于**所欠工程款本息承担共同给付责任;3、于**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于**在黑龙江省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讷河市移动大网工程,于**将讷河市拉哈基站-铁路综合楼等17个地点工程转包给杨**,当年交工并验收合格。于**陆续给付杨**部分工程款,至2020年9月20日,...(本文书还有1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