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为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起按照月息1.5%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黄**答辩称:本案借款我只收到8万元现金,是原告在车上一次性给我的,借条也是在车上写的,是赌博的钱,是在山上赌博的,原告也有跟我去过的。后面一个多月我已经还了82000元,原告有通过微信转给我2万元。2019年之后的还款,有些是两个人赌博的钱。当时说的是借我8万元,每天还2000元,两个月就是4万元的利息。我与原告有些小额的转账都是赌博的钱,不是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黄**于2018年9月1...(本文书还有1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