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2500元及利息以月利率1.283%计算至清偿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广东打工期间,原、被告相*,2015年12月22日,以经济周*为由,被告胡**向跑运输的原告邓**借款20000元,承诺在短期内偿还。借款后被告未履行承诺,经数年催讨下,偿还了7500元(其中:2018年还5000元、2019年还1000元、2020年还1000元、2021年2月还500元,尚欠12500元)。2020年2月20日,被告在借条下方写下2021年5月还清的...(本文书还有1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