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266141673.申请日期:2017年9月26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0月6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电损耗指示器、电动调节装置、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存储装置、电气测量用稳压器、电站自动化装置、计算机外围设备、工业操作遥控、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数据处理设备、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
二、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第三人。
2.注册号:*******3.申请日期:2012年4月14日4.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1月1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气象控制系统,包括根据由用户选定的气候条件的事先和历史气候设置模式,自动设置气候状况的数字化自动调温装置;气候控制系统,包括能够从远距离进行无线控制的数字化自动调温装置;用于从远距离控制家庭和企业的气候和能源使用的计算机和手持式装置使用的软件应用程序。
三、引证商...(本文书还有1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