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闫**、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3)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黑龙江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黑龙江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闫**、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2023)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闫**的诉请;3.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闫**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以李**与闫**签订的《工程承包塑钢窗加工合同》、《补充协议》及李**与闫**签名确认的《工程款确认单》亦交给筑丰公某,闫**有理由相信李**具有代理权为根据,认定某某应支付闫**剩余工程款是不正确的。首先,根据《九民会议纪要》新的裁判规则,即“认人不认章”...(本文书还有3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