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东宁市交****(下称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那**和薛**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内蒙古公*******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院依职权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内蒙古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工程款1170440.81元。事实及理由:被告将绥满高速公路东宁口岸连接线k28-k33标段路基工程发包给呼伦贝尔道路桥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道路桥梁建筑公司)。道路桥梁建筑公司将该工程施工完毕后,撤离了施工现场。后由于自然灾害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为了保证该工程的顺利完成,被告将a6标段因自然灾害而增加的排水及防护等工程发...(本文书还有1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