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义市红*************(以下简称鑫丰小贷公司)与被告梅**、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丰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陈**,被告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丰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并从2021年6月10日起按月息1.25%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为止(截止起诉之日23916元);2.由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3.诉讼、保全、保全保险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6月10日,被告因资金需求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经双方商议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出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被告按每月1.25%支付利息。合同达成后,原告依照约...(本文书还有3578字未显示)